关于中国大陆地区非法售卖VPN 定罪分析

如果在在大陆内地出售VPN 相关业务出现法律相关问题,希望你能找到相关的答案

VPN 是什么

VPN英文全称是“Virtual Private Network”,即“虚拟专用网络”。

VPN最早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被用于通过公共网络(如:互联网)建立一个临时的、安全的连接,是一条穿过不可信的公用网络的安全、加密隧道。

虚拟专用网是对企业内网的扩展,可以帮助远程用户、公司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及供应商远程的与企业内部网络建立可信的安全连接。

VPN主要采用隧道技术、加解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使用者与设备身份认证技术。

VPN 技术受到宪法保护---宪法第四十条已经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翻墙这一说辞的解释:

目前中国国家相关部门没有任何承认或者证明---GFW(中国国家防火墙)的存在

举例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官方证明GFW 长城防火墙的存在

因为关于GFW存在性本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国家部门承认GFW的存在,就意味着违反宪法公民自由言论的权利,关于宪法40条,比如某个用户需要访问youtube ,他本身只是去访问youtube的音乐或者电影类目,也并没有宣传或者对本国产生任何负面影响,这样直接断开和youtube的连接本身就存在不合法性。

如果在在大陆内地出售VPN 相关业务出现法律相关问题,希望你能找到相关的答案

目前在中国内地提供出售VPN 相关软件会出现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刑事诉讼,一种行政诉讼,这里如果能争取到行政诉讼,算成功,最少免于刑事处罚

为什么中国大陆地区对待贩卖VPN翻墙的判例会不一样?

1.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为成文法,并非判例法,这里会导致每个地区出现的处罚也不同

“如果您能请到一个很好的司法解释律师会很重要”

对翻墙法律认知的问题,因为不是判例法,如果能司法解释的通这个案子就能减轻处罚,如果没人帮你正确的做出正确的辩护,可能导致最后处罚的力度也会不一样(相对来说江苏一般做行政处罚的多,其他地区刑事处罚的多)

2.中国大陆地区司法机构并不是“三权分立”

不是三权分立会导致一个很重要的影响,比如某个人贩卖VPN被起诉,如果当地政策性的对贩卖VPN做出严厉的警示作用,你不管怎么辩护,或者怎么样都无法改变处罚的力度,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大陆地区有很多同案不同罪。

出售vpn行为可能涉及政治力量的干预,请记住如果政治力量干预可能你没有刑事犯罪,但是也会给您弄成刑事责任(坐牢或者有案底)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是政治>法律 。

很多法律上面允许的行为,但是也会受到外部政治力量的妥协,最近中国内地出售VPN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越来越高,如果您在出售vpn业务的时候,请您务必先离开中国大陆地区管制(比如移民)

中国大陆地区不是三权分立参考文章

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1114/c371516-23543690.html

刑事诉讼

1.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法原意与构成要件--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无罪辩护连接--->

2非法经营罪-----------------------------------------------------------刑事诉讼

办案机关指控VPN软件商提供VPN“翻墙”业务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逻辑是:一、国内互联网 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经营电信业务范畴,是一种经营行为;二、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以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前提;三、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而擅自搭建从事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贩卖VPN 出现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

3.违反《电信条例》和《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

《电信条例》第7、9、14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提供“翻墙”软件,擅自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根据该条例罚则部分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贩卖VPN 出现违法电信条例和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诉讼----------->

4.为他人提供“翻墙”软件构成他罪之可能

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遵守互联网安全管理规范,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拒不改正的,以至于出现违法讯息传播、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证据毁灭等情况,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为他人实施互联网犯罪提供网络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撑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介绍:遇到一个因为出售VPN软件被起诉的案例,起诉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A某

A某使用的SS PANEL 提供VPN 加速网络服务被中国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机关能查到的完整证据链的金额10万以内,随着案件侦查的推进,A某银行的100多万余额被查询到,A某的金额被关注到了,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式要求A某上缴所有自己的银行余额作为非法获利,(个别地区的执法标准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能在一个很好的地区比如江苏等法治比较好的地区,可能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一旦有非法获利,公安机关会对金额的存疑做出推算,到时候要你交多少出来就是多少出来,可能你的所有存款都不够用,当案件递交到了检察院,有个法制办的要对这个案件做出什么样的推送,基本上都是定了的,就算中国大陆内地公安没有你的指控证据,要办你也照样办你,目前中国大陆内地违法成本很高,请各位自重,有钱的尽量的把钱放国外银行,当个三无人员就要有个三无人员的样子,没存款,没房子,没车子。

分析:中国内地公检法不是分开的,更没有外国的三权分立,具体处罚力度 大事看政治-中事看影响-小事看关系,中国内地的公安系统在提审讯,大部分时间是要嫌疑人自己口供交代(严刑逼供,套路骗你说什么说更多判刑更轻,炸更多事情等等是必修课)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总结:

如果您是中国大陆内地人士要出售VPN 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规避风险建议

1,不使用国内的服务器作为网站服务器,域名注册服务等(包括宝塔等面板服务器)

2,定时删除用户支付数据,包括删除支付网站数据

3,不使用大陆地区内地的任何社交软件和客户沟通,大陆内地的聊天工具也是证明你售卖vpn的证据

4,不使用中国大陆内地银行卡结算,如果金额不能解释出来,你一旦被盯上你的所有存款有被上缴的风险

5 ,永远保持低调,千万别购置任何和你在大陆内地工资收入以外的房产,汽车,或者任何高消费品

6 ,到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能移民就移民好了,中国大陆内地最少对外国人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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