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翻墙”软件违反《电信条例》和《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提供“翻墙”软件违反《电信条例》和《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电信条例》第7、9、14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提供“翻墙”软件,擅自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根据该条例罚则部分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若要进行国际联网须适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所提供的“专门出入口”,也就是国际出入口信道,他人不能自行建立“专门出入口”或者使用其他“出入口”进行国际联网。《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第八条指出,拟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活动的,应当报有权部门申领许可证。另外,《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第10条中规定,用户若要进行国际联网,则必须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信道是指陆地光缆、海底光缆及卫星通讯等实际存在的物理信道,“翻墙”软件实际使用的仍然是中国电信、移动和联通运营商架设的国际信道。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制作“翻墙”工具并使用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之前都必须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则违反《国际联网管理规定》第6、8、1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相关人员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现实中,存在很多跨国公司员工、留学生等用户需要依靠境外网站完成工作、学业,而我国政府建立了多套网络审查系统(长城防火墙)对境外网络数据内容和站点进行审查和监管。用户若要进行文献查阅、信息传输等活动,需要使用“翻墙”软件避开网络审查。所以,社会生活中存在使用VPN软件的正常需要,有必要区分VPN软件购买者的实际用途,对销售“翻墙”软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具体评价。仅因销售“翻墙”软件违反法律规定,而对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人一律认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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